【处理依据及处罚】根据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:“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,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。”依据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第三十五条:“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限期改正,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。”第二项“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”及《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(2018版)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的规定,决定给予人民币一千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来 源: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
汉寿县水利局
汉寿县应急管理局(监察大队)
编 辑:刘译林
一 审:周海燕
二 审:朱自刚 张智峰
三 审:彭庭毅
END

责编:刘译林
来源:汉寿县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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